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项目审批流程
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项目许可项目审批流程 一、 授权形式:部分授权 二、 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纪委水政[1992]7号); 5、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三、 必备申请材料: 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书(包括:申请原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地址、电话、主要负责人姓名、电话等); 2、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涉河部分设计文件及有关图纸(包括项目所在河段工程位置、总平面图、纵剖面图、地质剖面图等有关图纸),防汛避险措施; 4、 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如:泰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作出的防洪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其中要附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及审查专家名单); 5、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计标准和措施;工程影响补救措施,现场清理平复承诺文件; 6、 边界工程应提供有关协议; 7、 涉及供水、水环境的项目,还要提供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法定部门审查同意的水资源评价报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四、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窗口领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两份),并详细如实填写; 2、窗口初审后转交市河道管理局工程规划科实地勘察。 3、合格的,由河道管理局工程规划科提交上一级河道管理机关审批(柴汶河主流报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其他内河报新泰市水利和渔业局)。 4、上一级河道管理机关批复后,施工单位将清理现场的工作量报窗口,窗口通知河道管理局复核工作量,施工单位根据复核工作量缴纳现场清理复原抵押金以及占用补偿费。 5、施工单位持缴款发票到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五、 收费标准: 1、 复原抵押金根据清理施工现场的工作量预交,工程竣工全部平复清理完现场后,视现场验收情况给予返还。 2、 临时占用堤防、大坝(包括堤顶、坝顶、堤坡、坝坡和马道)、灌排工程设施(包排干、之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每平方米每月12元。临时占用滩地、护堤地、库区地等,每平方米每月6元;临时占用水域,每平方米每月10元。 3、 长期占用,每平方米每年10元。 4、 管线占用,每米每年50元。 5、 占用期3年以内(含3年)为临时占用;占用期3年以上(不含3年)为长期占用。 六、 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水工程占用补偿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192号)。《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计划委员会转发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的函》(92 鲁水政字第21号) 七、 原公开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上报时间) 八、 现公开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上报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