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砂资源综合整治目标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泰市砂资源综合整治目标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泰安市河道管理办法》、《新泰市河道管理办法》、《新泰市实施<泰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细则》(新政发[2005]2号),为了加强全市砂资源管理,提高监管水平,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各方利益,进一步调动各级、各部门管理砂资源的积极性,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目标,明确责任,确定奖惩,完成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砂资源综合整治成员单位、乡镇(街道) 二、砂资源综合整治目标 砂资源综合整治的目标是:落实采砂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砂资源的采、运、储、销秩序,杜绝私采滥挖行为,取缔违法经营;实施采砂许可和缴费经营,加强税费征管;落实禁采区、禁采期的管理规定;逐步取缔现有储砂场所,保护耕地;严惩车辆超限超载、无牌无证运输;实现全市河砂资源的统一规划定点、统一出让发证、统一稽查票据、统一征收税费、统一解缴分成、统一稽查监督的“六统一”管理,形成一套符合新泰实际的有效的砂资源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全市河道采砂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综合整治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职责 1、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采砂、运砂和储砂秩序的日常管理,保证运砂道路的畅通,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税费稽查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负责辖区内砂资源的监管,制止偷采滥挖行为,及时上报辖区内违规采砂的情况。有采砂计划的乡镇必须在砂场出入口设立验票点,配备能够做到实施二十四小时监管的工作人员,负责对采砂现场的看护,指导业户按规定的范围开采,及时制止违规行为,认真查验《泰安市砂资源税费缴讫证》,据实丈量缴票,平厢盖布出场,健全台帐,每车一登记,每车一带票,达到规划方量后,立即撤离采砂机具,封堵采砂出入路口。对现在河道治理中进行清障清淤的乡镇,凡是涉砂的,一律派驻人员盯管,实行一对一现场监管、现场核实、现场发票、限期完成。 2、市河道管理局负责统筹、监督、指导、协调全市砂资源的管理工作。维护砂资源的经营秩序,组织实施综合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调解处理涉砂纠纷,负责制定全市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及《采砂许可证》的报批,承担执法稽查和对乡镇稽查站点的指导任务,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搞好砂资源税费的征收、上缴、返还,并制定相关的奖惩意见。 3、市公安局向河道管理局派驻执法队伍。负责河道采砂的治安和道路交通的管理;及时对涉砂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维护采、运、储砂全过程的现场治安管理秩序,保障河道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承担无牌无证运砂车辆的治理,及时查处盗窃、损坏水利防汛工程设施以及其它危害河道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好正常的管理秩序。 4、市交通局向河道管理局派驻执法队伍。负责运输秩序和公路管护的管理;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恢复公路管理范围内道路两侧的功能(清除公路两侧储砂占路并进行绿化),充分发挥交通稽查中队、交管所查验车辆税费的职能,实施代查带征《泰安市砂资源税费稽查补缴凭证》的办法,配合河道管理局抓好砂资源税费的查验和征收,形成强有力的态势,防止税费流失;承担运砂车辆的稽查和监管,从运砂环节上控制运砂车主的运砂行为。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储砂规划,划定储砂管制区。一律不再审批新的储砂场所,会同河道管理局、乡镇对现有的储砂场所制定逐一清除的方案,限期清理储砂取缔非法占地,复垦土地,恢复植被,在储砂环节上控制储砂业主的储砂行为。 6、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无营业执照经营的查处,承担对销售砂业户的稽查和监管,在销售环节上控制售砂业户的经营行为。 7、市财政局负责税费的上缴和监管。对税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督导,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乡镇、村凭其稽查验收的《砂资源税费缴讫证》领取收益返还的办法,会同河道管理部门做好票据的统计和收益返还的落实;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保证好稽查工作经费,确保整治工作的正常运转。 8、市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规定办好委托,加强与代征部门的信息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处理税收中遇到的问题,做到应征不漏、足额征收。 9、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会同执法部门和乡镇、办事处抓好砂资源管理工作,及时介入苗头性问题,防止不安定事件的发生。 10、市考核督查局负责对砂资源综合整治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的考核和督查。 四、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一)有采砂出让任务的乡镇街道考核计分办法。 1、组织建设(20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砂资源整治乡、镇长(主任)负责制,成立由派出所、交管所、工商所、国土所、河道办组成的砂资源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权限清楚,责任明确。(6分) 成立有专职职能的河道管理和砂资源稽查的办公室,配备有足够能力完成本辖区河砂验票、砂资源稽查的管理人员(柴汶河每 2、现场管理(45分) 在每处砂场出入口设立验票点,建立验票记录簿,查验运砂车辆。(8分)不设立验票点或不履行验票职责,造成无票据、超限超载车辆出砂场,每查处一次扣 [10分] 。 对采砂现场进行看护,监督指导采砂业户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开采。(6分)对看护不力,不及时制止,不迅速上报,造成业户违规开采,每发现一次扣 [12分] ,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造成损害的扣 [16分] ,并通报批评。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采砂管理安全措施,设立安全警示牌。(3分)凡是所辖河段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划定运砂车辆专用路线,运砂车辆按照专用路线行驶;无损坏道路和超规定路线行驶现象。(4分) 运砂车辆持有《运砂车辆通行证》、《砂资源税费缴讫证》,做到票证相符。(5分)每稽查发现车辆不携带有效票据一次扣[3分]。 运砂车辆自觉接受稽查站点、巡查队伍的查验和管理。(4分) 辖区内不出现新储砂场并按照规定和时限逐步清理原储砂场,恢复占地土地的功能。(15分)检查发现有新储砂场所(存储方量高于100方为违法储砂场)出现,有阻碍交通、违法占地、危及通讯和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扣[30分];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清理储砂场任务扣[30分],并通报批评。 3、禁采期、禁采区管理(15分) 禁采期内(每年的 对制定的禁采区实行严管,落实了监管责任制,明确了监管人员,埋设了禁采标志牌,禁采秩序良好。(5分)在检查中发现禁采区有偷采现象,未及时打击和上报的扣[15分] 4、河砂税费征收返还管理(5分) 配合河道管理局强化砂资源税费征管,足额征收,按期完成。凭所验的税费缴讫证领取收益返还,并及时拨付村委会。(5分) 5、社会稳定(15分) 辖区砂资源整治工作秩序稳定,无治安、刑事、上访案件,群众认可,满意度较高。(15分) 对因涉砂引发上访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扣[20分]。 (二)有禁采区管理任务的乡镇街道考核计分办法。 1、组织保证(30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砂资源禁采区监管乡、镇长(主任)负责制,成立由派出所、交管所、工商所、国土所、河道办组成的砂资源监管领导小组,权限清楚,责任明确。(10分)。 成立有专职职能的河道管理和砂资源禁采稽查办公室,配备有足够能力完成本辖区河道管理、砂资源禁采稽查的管理人员(柴汶河每 2、禁采管理措施(50分) 制定禁采管理规定,禁采监管责任人和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记录完整,夜间行动及时,履行职责,严查、严管,禁得住、管的死。(25分) 能够及时处置偷采者,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15分) 在跨河工程、重要基础设施等禁采区设立足够的禁采标志牌,能够起到明显的警示作用。(10分) 在检查中发现或根据举报查实在禁采区、禁采期内有偷采乱挖行为,打击制止不力,形成影响,引起群众不满,造成不稳定的,因禁采不力导致河道内出现险工险段,影响行洪安全的扣[40分],并下发通报。 3、社会稳定(20分) ①禁采期、禁采区砂资源禁采工作秩序稳定,无治安、刑事案件、上访信访案件,群众认可,满意度较高。(20分) 凡是因禁采不力造成管辖河道内、禁采区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对因涉砂引发上访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扣[20分]。 (三)综合整治成员单位考核计分办法。 1、河道管理局(100分) (1)采砂管理(30分) 对全市砂资源(河砂、地砂、库砂、磨砂、外来砂)管理措施到位,协调各乡镇、各部门贯彻执行砂资源综合整治工作的方法得当,形成了一致,形成了合力。(8分) 河砂经营权的出让公开透明、开采有计划、有规划,严格发放采砂许可证,现场指界清楚,埋设界桩,明确四至。(8分) 搞好日常的巡河巡路,严厉打击超范围开采及破坏河道设施的行为,及时快速有效的处理各乡镇、村反映的偷采乱挖的问题。(14分) (2)禁采管理(15分) 制定颁布全市禁采区,划定禁采区域,督导各乡镇禁采区、禁采期期间的禁采管理工作。(5分) 及时受理各项涉砂举报案件,严厉打击禁采区、禁采期的偷采行为。(10分) (3)票据管理(25分) 足额征缴砂资源出让金、管理费、税费。(10分) 《砂资源的税费缴讫证》的发放、回收、登记工作规范有序。(7分) 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砂资源的税费缴讫证》的统计汇总,审核乡镇、村验票情况。提供河砂收益返还的依据。(8分) (4)综合执法(23分) 按照“联合执法、分头处罚、统一结案”的要求,牵头组织公安、交通、国土、工商等部门实施综合执法,严厉打击采、运、储、销各个环节的涉砂违法行为。(8分) 制定了派驻人员的管理规定,有考勤、有考核、有任务。(5分) 办理《运砂车辆通行证》。(3分) 指导乡镇稽查站点的工作。(2分) 会同乡镇、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搞好储砂场的清理。(10分) (5)信访稳定(7分) 涉砂信访问题及领导批示件处理妥当,办结及时。(7分) 2、公安局(100分) 向河道管理局派驻具有执法权限的人员到岗到位。(15分) 派驻的警察有现场处置案件的权限和相应的执法文书,保障河道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15分) 及时打击采、运、储、销环节中的涉砂违法案件。(30分) 有效制止无牌、无证运砂车辆上路行驶。(20分) 及时查处盗窃、损坏水利防汛工程设施以及其它危害河道管理秩序的行为。(20分) 3、交通局(100分) 向河道管理局派驻具有执法权限的人员到岗到位。(15分) 派驻的交通执法人员有独立处置交通违法案件的权限和相应的执法文书。(15分) 治理超限超载的运砂车辆有效,实现了车辆平厢盖布的要求。(30分) 清理公路两侧影响交通的储砂场所,恢复功能实施绿化。(20分) 完成市砂资源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下达的《泰安市砂资源税费稽查补缴凭证》稽查征缴任务。(20分) 4、国土资源局(100分) 制定储砂规划,划定储砂管制区。(20分) 按要求限时逐步清理储砂场所,取缔非法占地,复垦土地。(40分) 对所有采砂业户办理采矿许可证,实行持证开采。(10分) 办好税费委托征收手续。(20分) 配合河道局搞好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工作。(10分) 5、财政局(100分) 制定砂资源收益收支计划,保证稽查工作经费,确保整治工作正常运行。(30分) 执行好乡镇、村凭其稽查验收的《泰安市砂资源税费缴讫证》存根,领取收益返还的办法。(40分) 会同河道管理局做好《泰安市砂资源的税费缴讫证》的统计汇总工作,依据其提供的票据统计返还河砂收益。(20分) 发挥财政平衡和统筹的职能作用,平衡利益关系,统筹资金使用。(10分) 6、工商局(100分) 对所有采砂、储砂的经营业户办理营业执照。实行执照经营,规范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40分) 查封和扣押无营业执照从事采、运、储、销砂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50分) 完成好市砂资源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10分) (四)计分方法实行百分考核,各单项得分之和即为总分数,得分可为负数。 五、考核的方式 考核由市委考核督查局组织实施,采取定期考核与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各综合整治成员单位、乡镇(街道)的砂资源整治和禁采区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定。 (一)定期考核。每年组织两次(砂资源经营权出让前和汛期前)以上的考核检查,考核方法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走访群众的形式进行。 (二)动态检查。采取不定期、随时抽查、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的形式对砂资源整治和禁采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检查。 (三)根据定期考核和动态检查情况,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打出分数,做出总评,排列出得分名次。客观评价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成效,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告市砂资源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 (四)建立通报制度。对考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出现问题被通报一次的亮黄牌警告,被通报两次或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而被一票否决的乡镇(街道)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砂资源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写出检查,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六、奖惩办法 按区域和流域缴纳砂资源整治保证金,分为三类,即柴汶河下游(谷里大桥以下为宜采区)的谷里、果都、宫里、天宝、楼德五个乡镇缴纳保证金八万元;柴汶河上游(谷里大桥以上为禁采区)的西张庄、小协、翟镇、新汶、东都、汶南六乡镇(街道)缴纳保证金五万元;其它有禁采区管理任务的龙廷、青云、泉沟、羊流、禹村、石莱、放城、岳家庄、刘杜九个乡镇(街道)缴纳保证金三万元,此款全部存入财政专户,由财政局负责管理。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对以上三类乡镇(街道),按保证金×得分率进行返还,返还保证金用于奖励,奖金的70%奖励主要负责人和分工负责人、30%奖励其他工作人员。剩余保证金,按50%、30%和20%的比例奖励各类乡镇的前三名,用于业务费支出。 对砂资源综合整治成员单位进行奖励,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现金3万元、2万元、1万元,奖金的70%奖励主要负责人和分工负责人、30%奖励其他工作人员。 七、本办法由河砂资源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